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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原则和标准

admin 天津律师 2024年03月28日

一、如何认定股东资格
1、认定公司股东资格,可以从下列文件中认定:
(1)有关股东出资的证明文件,如股东之间签署的出资协议、银行相关单据、验资文件等;
(2)公司章程;
(3)出资证明书;
(4)股东名册;
(5)工商登记资料。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东资格丧失的情形有哪些
股东资格丧失的情形具体如下:
1、所持有的股权已经合法转让的;
2、未依公司章程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的;
3、因违法受到政府出发而被剥夺股权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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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应按下列方式予以认定:
1、股东资格认定的实质标准即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
2、股东姓名或名称被登记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3、其他公司股权的认定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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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按照下列方式来认定股东资格:
1、通过工商登记查询的方式;
2、通过查阅公司内部股东名册的方式;
3、通过核实公司会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的方式。
股东身份基于股权而存在,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为实际出资、签署公司章程并记载为股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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