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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记名股票的法律特点有哪些,有哪些相关规定

admin 天津律师 2024年03月09日
不记名股票的法律特点:
1、认购股票时要求缴足股款;
2、安全性差。一旦未记录的股票丢失,原股东将失去股东权利,不能挂失;
3、转移相对简单。原持有人只要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就具有转让的法律效力;
4、股东权利属于股票的持有人。
确认未记名股票的股东资格不是基于具体的名称记录,而是基于占有事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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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记名股票的法律特点有:
1、股东权利属于股票的持有人。确认未记名股票的股东资格不是基于具体的名称记录,而是基于占有事实;
2、认购股票时要求缴足股款;
3、转移相对简单。
与记名股相比,不记名股的转让相对简单方便。原持有人只要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就具有转让的法律效力。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不需要办理过户手续;
4、安全性差。由于没有记录股东姓名的法律依据,一旦未记录的股票丢失,原股东将失去股东权利,不能挂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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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记名股票的交易方式如下:应当由转让双方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否则应属非法交易。股票持有人交付股票后即产生法律效力,而原持有人则丧失其相应的股份和股东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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